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7〕7号)的文件精神和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在丰台区工作、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审核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时间
申请、审核时间:2017年5月16日至5月31日
三、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工作。
1.审核申请人按照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申请、初审(含入户核查)。初审合格的,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填写信息。
2.相关审核单位进行复审。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终审。
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查看审核结果,终审通过的参加学龄儿童信息采集。
四、审核部门
在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相关部门开展审核工作,职责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和终审。
(二)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复审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三)市国土局丰台分局、丰台区房屋管理局负责复审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自有住房)。
(四)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负责复审全家户口簿和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五、审核标准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在丰台区租住房屋的,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应提供从2016年12月至申请月上上月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补缴保险的不属于连续缴纳),审核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且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与务工单位一致。
每年对在校生父母的务工就业证明进行动态审核,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就读初中。
(二)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文件公布之日以前已在丰台区实际居住;审核时,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与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地址一致。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其住房规划用途应为住宅,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实际居住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和购房发票。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自2016年12月至申请月的完税证明、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主身份证和实际居住情况入户核查属实证明。其中:
(1)租住工作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和交纳房租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2)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违法建筑、不符合防火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认定为实际住所。
每年对在校生父母的实际住所居住证明进行动态审核,租住房屋连续完税的,可申请就读初中。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户口簿及其它证明材料能清晰表明审核申请人与其配偶及儿童少年的关系。
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四)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地址与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1.居住登记卡的有效期限起始日期应为2017年4月26日(含)以前。
2.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1.使用统一的规范文本、内容齐全。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信息和户口簿一致。
六、其它
(一)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进行审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顺利进行。
1.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初审和终审工作,组织并规范实际居住情况入户核查工作,如实记录结果,留存核查材料,同时做好审核解释工作。
2.各审核部门严格执行审核标准,安排专人依据工作程序按时、规范审核。
(二)审核申请人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解释。
(三)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将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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