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密云区幼升小政策已发布,您知道密云区2017年幼升小的入学条件吗?密云区2017年幼升小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吗?审核材料时都需要注意什么吗?北京幼升小网小编来给大家分享2017年密云区幼升小入学初审工作须知原文。
按照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总体部署,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7】7号)、《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密教行【2017】18号),特制定《密云城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初审工作须知》。
一、入学资格
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之前出生),具有北京市户籍(含按本市户口对待的适龄儿童)且家庭实际居住地在密云城区的适龄儿童。
二、信息采集
适龄儿童入学登记前,必须进行信息采集。适龄儿童家长依据“家长告知书”的要求,于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完成信息采集。
三、初审地点及时间
符合密云城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在城区幼儿园就读的,于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24日到就读幼儿园初审;未在城区幼儿园就读的,于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23日统一到密云区第五小学初审。
四、入学初审办法
适龄儿童父母填写“2017年密云城区入学儿童初审表”(一联、二联),按规定时间到相应地点提交“入学初审表”,工作人员将核对相关信息。
五、所需材料
1.2017年密云城区入学儿童初审表(一联、二联)。
2.户籍材料:全家户口簿及儿童父母、儿童户口卡的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儿童父母一方具有北京市户籍,还需提供儿童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儿童父母实际居住地证明材料:儿童父母自有住房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几种特殊情况说明如下:
(1)不能提供产权证或尚未办理产权证可提供机打税票(购房发票),但同时需提供儿童父母入住证明、交付水电、供暖、物业费用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实际居住地的真实性。教委将组织工作人员入户核实。
(2)私人买卖协议、尚未交付的期房等不能作为儿童实际居住证明。
(3)密云城区户籍但儿童父母在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租房的需提供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可从住建部门网站下载)、完税凭证;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确系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指:儿童及其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在一起),可凭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有房屋产权证登记入学,但“划片”时,先满足片内父母自有住房儿童入学需求后,视学校学位情况予以确定“划片”学校。
(4)外乡镇、外区户籍租房居住的需提供如下材料: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可从住建部门网站下载)、完税凭证、父母双方在密云城区工作证明(工作证明指:审核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规范劳动合同文本或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最近三个月的单位工资发放表(加盖单位财务章)。
4.信息采集表原件打印一式2份(初审用1份,到划片学校验证信息用1份)。
5.提供的材料有效期截止时间:2017年5月24日。
六、入学划片原则
初审结束后,区教委根据儿童户籍、住房性质、居住年限、学校招生计划等因素,划片免试就近入学。
七、学校复验接收
区教委公示划片信息,家长在2017年6月17日--18日,带上孩子,携带信息采集表、初审表到划片学校验证信息。符合条件的,学校接收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学校不接收相关材料,并告知家长。如有疑问,向区教委小教科咨询(符合北京市密云区第七小学服务片的学生请于规定的时间到“阳光社区居委会”验证信息)。
八、区教委审核
区教委审核学校接收的信息资料,审核通过,确认接收;审核未通过的,通过学校及时告知家长。
九、注意事项
1.请依据户口、住房材料,如实填写2017年密云城区入学儿童初审表(一联、二联)。
2.请如实提供儿童父母的实际住房材料,以免影响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初审结束后,教委向有关部门核实住房证件的真实性。凡提供虚假材料的儿童父母,教委将通知其工作单位及有关部门,并取消初审,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身承担,待重新审核后,安排到招生未满额学校就读。
3.密云城区户籍无房的适龄儿童父母,需出具国土局密云分局开具的无房证明。
4.区教委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入学资格。特别是对实际居住的审核,重点对商用房、过道房、车库房、空挂户等情况进行核查,凡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5. 因密云城区小学学位紧张,平原乡镇户籍适龄儿童父母在密云城区无自有住房的,不予安排在城区入学,适龄儿童少年须在户籍所在地小学登记入学。
咨询电话:69041914 69042660—278
说明:密云城区户籍指城关、西滨河派出所辖区内户籍;密云城区住房指鼓楼街道、果园街道、密云镇、檀营地区办事处辖区内住房;平原乡镇指十里堡镇、西田各庄镇、河南寨镇、溪翁庄镇、穆家峪镇、巨各庄镇。
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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