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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9-10-12 11:08|编辑: 佳佳|阅读: 1826

摘要

《东城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实施细则》发布,针对东城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北京幼升小网团队为你分享该信息。

《东城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实施细则》发布,针对东城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北京幼升小网团队为你分享该信息。

关于就《东城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实施细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为各类优秀人才在东城区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和保障,切实解决人才后顾之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广泛征求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基础上,拟定了《东城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征求意见建议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建议和修改情况。

意见建议征求时间:2019年9月27日至10月8日

提出意见建议方式:传真至(010)87091810,或发送电子邮件至ldj@bjdch.gov.cn

联系电话:(010)87091900

附件:《东城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27日

东城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为各类优秀人才在东城区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和保障,切实解决人才后顾之忧,根据《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3〕29号)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工作的通知》(京组通〔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居住证)办理坚持总量控制、条件准入、服务重点、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受理工作居住证依据全市禁止和限制目录、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等“负面”和“正面”清单要求,综合考量申请单位产业类型、发展前景、依法经营、纳税贡献、人员规模、需求人数和贡献程度等因素确定申请单位当年办证数量,确保工作居住证申报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工作居住证办理采取总量控制。北京市下达年总量指标后,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团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组织机构办证指标额度报区政府确定。

第二章申办条件

第五条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组织机构,满足以下条件可在东城区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一)原则上在东城区登记注册并缴纳税费满1年,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的;

(二)注册资金实收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含);

(三)应具备与实际规模相匹配的经营情况,业绩须符合东城区经济发展要求;

(四)具备健全的申报制度和完善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在申请单位连续聘用满6个月,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在本市年应税收入达到上一年度本市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人员,均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三)国家或本市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奖项的获奖人;

(四)在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倍的创新创业者;

(五)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8倍的;

(六)以第二作者(含)以上身份取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其它专利授权或3项软件著作权登记,其相应知识产权成果在北京落地转化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七)近三年累计自主投入500万元或股权类现金融资大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平均每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其持股比例不低于5%且列前5位的自然人股东;

(八)对本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文化创意贡献突出且近三年每年纳税额20万元(含)以上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人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资源供求状况,适时调整纳税额度);

(九)由我区按程序推荐并经市人才工作局批准的人员。

第三章办证数量

第七条工作居住证申请采取预申报方式。申请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下一年度的办证需求。

区人力社保局对办证需求情况进行统计,拟定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重点支持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的金融、文化、信息服务等重点产业的人才需求,在办证数量上给予倾斜;对重点引进的发展前景好、影响力大的行业龙头及领军企业,以及贡献突出、发展潜力大的优质企业急需紧缺的人才需求给予重点保障。对区级百强企业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业务骨干的办证需求给予全力支持。主要包括:

(一)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社会贡献多、信用良好的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

(三)经济社会效益良好、产业整合能力强的重点金融机构;

(四)承担基础民生保障和重大科研任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

(五)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国内外知名的“猎头”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组织机构;

(六)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国际组织、跨国集团或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在京分支机构;

(七)由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区域需求,按程序推荐,且经市人才工作局批准的单位。

第四章申报程序与管理

第九条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人员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本人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后,用人单位在办证名额内按照有关要求组织材料并如实填报网上信息,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区人力社保局按照工作规程予以审核。

第十条工作居住证申报材料和信息审核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核准后,申请人可自行在线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作为享受相关市民待遇的凭证。

第十一条工作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后用人单位仍然继续聘用的,应在证件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证件续签手续。首次办理工作居住证的,有效期满后经用人单位审核仍然符合办理条件的,不再进行续签,其证件有效期自动延续。延续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3年。超过证件有效期30日未办理续签手续的,证件将自动失效。

证件有效期内,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非外籍)可申请办理随往。随往人员无法单独办理证件或重复申请随往手续。

第十二条持证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证件注销。新用人单位应在离职之日起60日内及时办理单位变更手续,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单位变更的,持证人应在离职之日起60日内及时登录“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从离职之日起计算,最长180日,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件将会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取消工作居住证年检要求。市、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抽查、检查工作,及时清理无效证件,维护正常办理秩序。

聘用单位和持证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要求办理信息变更的,暂停聘用单位申请权限。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的聘用单位,将终止办理资格。

(一)聘用单位基础信息变更:聘用单位的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或业务范围、营业有效期限、登记或发证机关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发起“单位信息变更申请”,并于申请发起后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至区人力社保局受理大厅核准信息。

(二)持证人基础信息变更:持证人的姓名、居住地址、户口所在地等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发起“证件信息变更”,并于申请发起后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至区人力社保局受理大厅核准信息。

第十四条聘用单位应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作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工作居住证,履行核实材料信息、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

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与聘用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在其离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系统完成“离职注销”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严禁弄虚作假;对自身行为负责,踏实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给予压减指标、暂停办理、终止服务,列入管理系统办理黑名单等处理。相关人员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申请单位为超出管理范围的人员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的;

(二)申请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不配合检查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三)申请人办理证件后3个月内流失,或1年内流失率超过10%的;

(四)申请人已离职而聘用单位未及时办理工作居住证注销,或协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申请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十七条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工作居住证申请资格,对不良信息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予以记录;已取得证件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埠人才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相关工作。国内驻京机构人员、港澳台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按原有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并依据北京市政策调整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申办条件进行调整,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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