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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发布

2020-06-11 14:27|编辑: 阿奇|阅读: 450

摘要

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发布,北京幼升小网整理相关内容,供家长们查看。

近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处理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生命安全、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教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提供了依据。

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并且本市少年宫、科技馆等校外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外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明确,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因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管理、设施设备、教学活动、学生管理、校园欺凌、个体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灾害、消防保障等方面存在问题引发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适用本办法。

学校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工作预案,按照应急处置程序制止事态继续发展,保护受伤害学生不再被继续侵害,及时安排具有相应专业技能人员采取救护措施,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判断,第一时间拨打救援或报警电话,取得医疗、消防等专业救援力量及警力的支援,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证据。

学校未能发现的学生伤害事故,在教师、学生报告或家长反映后,学校应第一时间详细了解情况,做好受害学生救助、保护工作,同时建档立案,开展调查,获取证据。

学校要保障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知情权和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学生监护人。

学校应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重伤及以上事故,应当按照先口头后书面的原则,第一时间迅速报告,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时告知相应保险管理部门,做好理赔的准备工作,启动理赔程序。

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如需专业力量帮助,应及时申请协调专业力量加入。必要时,由区教育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在事故中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可以参加事故的调查,有权了解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应当协助、配合,根据相关规定及权限提供所需情况和证据。

做好涉事学生心理疏导和学业辅导。事故发生后,学校应根据需要,邀请专业人员为涉事学生提供有效的心理疏导。对于一时无法在校学习的,应及时回应学生及其监护人需求,通过送教上门、网上直播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学业辅导。

事故处理结束后,负责处理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应当在10日内形成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并按照要求上报。

学校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风险防控体系。日常应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加强师生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严格执行教职员工聘用资质核查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投诉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学校安全风险。

《办法》中明确事故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学校应当建立便捷的沟通渠道,与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充分沟通,争取理解信任,告知事故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和相关规定,积极引导以法治方式处置纠纷。

事故责任明确、各方无重大分歧或异议的,可以由学校和受伤害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双方自愿,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调处机制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伤及以上事故,相关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校方通知后及时介入,派人跟进,提出解决方案,并积极参与协商和调解。

协商解决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注重人文关怀,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诉求。协商一般应在配置录音、录像、安保等设施设备并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场所进行。受伤害学生监护人或代理人等受伤害方协商代表一般不超过5人,并相对固定。学校应当指定或委托协商代表。可以请学校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等专业人员主持或参与协商。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

自当事人确定协商之日起,超过15日,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终止协商。

学校和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应当有专人负责。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能够协调双方实施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记录印证双方口头协议;超过期限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当事人申请终止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学校或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向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专业调解组织或学校所在地有关人民调解组织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要按照调解工作规范充分调解。超过期限调解不成的或对方不接受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事故赔偿应根据协商、调解或法院判决结果,依法确定赔偿金额,依法、及时、足额实施经济赔偿。如为校方责任事故,以保险公司实施保险赔付为基本保障手段。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载明的学校及当事人投保范围和赔偿标准,在商定的时间内依法实施赔偿,不得减损当事人的利益。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增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意识。依法确定学校有责任的,应积极主动、按依法确定的金额给予损害赔偿;依法确定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应明确划分赔偿责任与人道主义援助、社会化救助的界限,严禁“花钱买平安”,推动形成依法赔偿的社会风气。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涉及赔偿金额请求较大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由教育部门或所属其它机构进行处理赔付。

事故赔偿范围及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住房、就业、入学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关的事项,不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

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违法方式表达意见和诉求,实施下列相对于学校及相关人员的“校闹”行为:

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2侵占、毁损学校用地、房屋、设施设备;

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

4在学校、教育管理机关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6跟踪、纠缠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

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8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9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及时制止“校闹”行为。发生“校闹”事件,学校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应实施自我防护,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并注意保护现场、收集证据。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控制事态,维持现场秩序,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参与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学校及相关单位、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控制与调查取证等工作。对于网上“校闹”,学校应积极配合宣传、公安及网监部门做好辟谣、查处工作。

依法严厉打击“校闹”。实施“校闹”行为,故意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抹黑学校形象,造成一定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全面、客观收集、调取证据。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实施处罚。

对于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检法机关应当加快处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依法从严惩治。探索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的人员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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