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哪些费用可以收?哪些费用不该收?收费标准如何确定?退学该退多少学费?这些家长们关心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问题,今后都有确定的指导意见啦。
加强民办中小学学校收费管理
近日,北京市教委、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从合理确定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等10个方面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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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学校收费项目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不得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相关联的费用。
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代收费不得获取中间差价。
合理确定学校收费标准
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规范学校收费决策程序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时,应当提前征求社会、学生家长意见。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学生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时,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生按照入学时招生简章、入学协议等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执行。
落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
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按学年收费的,发生上述情形,学校应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
加强学校办学经费管理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学校收费收入应当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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